取得簽證所需時間:
如果您的申請材料齊備,正常情況下,從提交申請之日起,到取得簽證需要五個工作日,如情況特殊,需要加急,需在遞交簽證申請時,向有關官員說明情況,在獲得同意后方可辦理加急。辦理加急須另交加急費。中國大使館領事部不受理當日即取簽證。
申請簽證須提供的資料:
申請簽證,申請人一般要親自前往中國使館領事部辦理,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前往,在填妥“簽證申請表”并簽名后,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中國駐波蘭使館概不接受任何郵寄申請簽證。
申請人須如實回答被詢問的有關問題,并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的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護照內要有空白簽證頁。
2、2寸正面免冠證件用黑白或彩色近照1張,相片應貼在“簽證申請表”上。
3、簽證申請表
申請表的填寫須真實,完整,字跡整齊。否則申請可能被拒絕。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4、除個人旅游簽證外,申請簽證須提供被中國政府授權的單位所簽發的正式邀請函電。
5、波蘭居留證影印件。旅居在波蘭的外國人申請簽證須提供此類證件。
簽證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
旅游簽證:簽證有效期一般為三個月,停留期為一個月,入境次數為一次入境,最多兩次入境。
其他種類的簽證,根據具體情況,并參考邀請函電決定簽證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
注意:簽證持有人須在簽證有效期內進入中國。入境后,在簽證所示之停留期內在華合法停留。停留期從入境之日起計算。
申請各種簽證的手續:
旅游簽證(L)
目的:赴華旅游觀光、探親訪友以及處理私人事務等。
須提供的資料:除二項的要求外,在華親友邀請信(限探親訪友者);中國旅游部門的接待證明或往返機票(旅游者)。
訪問、商務簽證(F)
目的:應邀赴華訪問、考察、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和短期進修、實習不超過六個月。
須提供的資料:除二項所述外,中方有效邀請函電;
申請多次簽證必須持中方被授權單位邀請函原件。
學習簽證(X)
目的:赴華學習、進修、實習時間在6個月以上
須提供資料:除二項所述材料外,中國學校的“入學通知書”, 中國教育主管部門審發“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即JW201或JW202表。
重要提示:此類簽證持有者,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公安局辦理居留手續,以避免非法居留。
職業簽證“Z”
目的:赴華工作就業6個月以上
須提供的資料:除二項所述材料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國野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能上能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頒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批準書》(限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常駐代表);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限首席代表);或中國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或省級就業管理服務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
或中國地方公安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限已在華居住者及其隨住眷屬)。
重要提示:此類簽證持有者,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公安局辦理居留手續,以避免非法居留。
過境簽證(G)
目的;從中國過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
須提供資料:除第二項所述外,
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有效簽證及前往該國(地區)聯程機票。
偕行兒童簽證
與持照相人共用一本護照的偕行兒童,應在持照人所填的同一份“簽證申請表”上注明,且每人各交1張照片。
團體簽證:團體簽證包括團體旅游和團體訪問簽證兩類。
團體旅游簽證
目的:赴華旅游(L)
條件:人數須在5人以上,全團人員須一起入、出中國國境須提供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或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或被中國政府授權的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電;波蘭旅行社擔保書;專用《旅游團人員名單》一式三份(需打字,內容準確)。
團體訪問簽證(F)
目的:赴華體育比賽、舉辦展覽、觀禮、民間友好訪問等
條件:人數須在9人以上;全團人員須一起入、出中國境須提供的資料:
中國政府授權部門的邀請函電;專用《訪問團人員名單》一式三份(需打字,內容準確)
注:申請團體簽證時,勿需填寫簽證申請表。
赴西藏旅游
凡欲赴西藏旅游的游客,均須加入波蘭旅行社組織的赴西藏旅游團(人數不得少于5人),申請團體旅游簽證,并須事先獲得中國西藏自治區旅游局的同意。
香港簽證
1、免辦簽證
波蘭普通護照持有人在下列情況下免辦簽證。自香港過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
或赴香港從事一般公務訪問、商務活動(商貿活動、考察、簽約)、比賽、探親、旅游、開會等,并且每次在香港停留期少于14天。
2、必須辦理簽證
以下情況必須辦理簽證
停留期超過14天,
下列情況,不論在香港停留期長短,均需辦理赴香港簽證:
赴香港從事學習、受訓(實習)、工作、辦展覽、演出等。
申請簽證方式:
向中國駐波蘭使館領事部提出申請。
自己將申請直接遞交或以郵寄方式或通過在香港保證人轉交給香港入境事務處。其地址如下: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處大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IMMIGRATION TOWER7,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電話號碼:(852)28246111
圖文傳真:(852)28777711
中國公民赴港許可須知
A、中國公民無論持何種護照過境香港,在港停留不超過七天,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B、在當地有長居者,入境香港探親、旅游、經商等,在港停留不超過一個月,可在駐中國駐波蘭使館領事部辦理入境許可。
赴港學習、受訓、工作、親屬團聚等須得到香港入境處的同意。本人可直接向香港入境處提出申請,或通過使館向香港入境處申請。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NTRY FOR VISIT OR TRANSIT